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5)第1113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5)第1113号
致: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199号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会议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为150354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800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07438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5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11098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860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3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5101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39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上述公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5.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09《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07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
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5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4%;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0.2548%;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01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4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9%;反对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7%;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01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4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781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1%;反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2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85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3%;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弃权2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6%。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416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9%;反对4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2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19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9%;反对4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0%;弃权2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364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5%;反对4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1%;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同意44368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37%;反对4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7%;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
5.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370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3%;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弃权2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73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65%;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7%;弃权2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8%。
5.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17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20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42%;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5.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17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4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2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49%;反对4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0%;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5.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1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0%;反对4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1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2%;反对4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0%;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5.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10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0%;反对4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3%;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13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87%;反对4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3%;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5.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08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4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1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1%;反对4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5.09《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1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8%;反对4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4%;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1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8%;反对4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审议提案1-3时,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提案4、提案5.01、提案5.0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签章)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苏顺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胡中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