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行
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其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任期三年,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提名,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聘任,接受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优秀的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
(二)八年以上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五年以上大中
型企业同类或相近岗位工作经验。财务、金融、经济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和管理、资金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具备较强的职业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
第十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五年以上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三年以上大中
型企业同类或相近岗位工作经验。财务、金融、经济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务分析处理经验;
(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及总经理汇报工作,提出公司运作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五)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
(八)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
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九)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
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十)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关外
部联络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三)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
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五)协助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六)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七)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
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
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
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考核与离任
第十六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的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
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同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
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时,考核应该评为良好或以上,公司应给予明确的
加薪或增加年终奖等奖励:
(一)能够很好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绩效指标;
(二)在履行职务时高度负责,及时纠正公司重大错误或疏漏,避免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或相关机构或单位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获得政府、相关机构或单位书面表扬的。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时,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内可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接受离任审计,财务负责人应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财务负责人提交辞职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
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因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但查明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参与涉及事项或虽参与但持明确反对或不同意见时,应予以免责。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参与涉及事项或虽参与但持明确反对或不同意见时,应予以免责。公司要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购买足额的责任险。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
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