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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海能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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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6-328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4月

28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1168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4361587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04%;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16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070238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138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4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2291348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4.2520%。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6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070238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138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40741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4%;反对26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

弃权2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27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142%;反对26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22%;弃权2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77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0%;反对26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6%;

弃权2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64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00%;反对26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01%;弃权2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5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129%;反对28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37%;

弃权3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5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129%;反对28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37%;弃权3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4%。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952%;反对25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73%;

弃权3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17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654%;反对25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58%;弃权3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8%。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696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0%;反对363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5%;

弃权2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8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79%;反对363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96%;弃权2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5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95%;反对4475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4%;

弃权3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872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85%;反对4475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92%;弃权3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26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反对30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9%;

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48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80%;反对30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72%;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839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9%;反对448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0%;

弃权2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2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278%;反对448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94%;弃权2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499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9%;反对28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7%;

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86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86%;反对28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5%;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9%。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程静

负责人:

马卓檀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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