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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16 查看全文

双星新材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经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委派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等媒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同时,通知中还载明了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5:00在江苏省宿迁市双星

大道8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3名,代表股份475411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6015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1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96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9%。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8、审议《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9、审议《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审议《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股东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现场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7343758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17722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02100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97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57%;反对1772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46%;弃权

2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7345888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17595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93500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8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4%;反对175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9%;弃权

1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7%。3、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473560446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165248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99000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0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06%;反对1652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9%;弃权

1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5%。

4、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473562522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171388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135524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2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1%;反对171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3%;弃权

135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

5、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73456235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157108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4566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6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86%;反对157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56%;弃权

384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7%。

6、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473495588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176688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149458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55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8%;反对176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9%;弃权

149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3%。

7、审议《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47342708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17561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228700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

其中,同意12486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85%;反对

1756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5%;弃权2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

8、审议《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47341518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7724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24300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74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02%;反对1772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48%;弃权

2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

9、审议《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7342368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17562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232000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83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61%;反对1756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6%;弃权

2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3%。

10、审议《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473494446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176658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1509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54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反对176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7%;弃权

1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

11、审议《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53571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55%;19440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3%;741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53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55%;反对1944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33%;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

公司董事吴培服、吴迪、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2、审议《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47343378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1831646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1465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93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1%;反对1831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5%;弃权

1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会议的股东审议通过,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单独计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蓝清王春杰

________________杨爱东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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