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74号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月3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均已消除,你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我部注意到:(1)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涉及的事实主要包括公司2019年度无合理依据对上海千年相关商誉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以及部分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导致你公司虚增2021年度利润、虚减2022年度利润。(2)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
1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根据自查结果,更正上海千年2018年
至2022年收入、成本,并相应调整商誉减值、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等。(3)你公司于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风险提示函的公告》显示宁波局正在对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项继续调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5.2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及以后年度)将触及重大违法退市。宁波局正在对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项继续调查表明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可能均存在虚假记载,你公司可能触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你公司可能不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我部在事前审核中反复提醒你公司董事会审慎披露关于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内容,以免严重误导投资者。
我部对上述情形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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