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
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名人,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召集提名委员召开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3天,向董事会提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评议结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三条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2第十五条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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