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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87证券简称:奥拓电子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1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9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2147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2065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23890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80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冯晓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192087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831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3%;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087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831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3%;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用途和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087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831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3%;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冯晓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3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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