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主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主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等因素。
4、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8、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