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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79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1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2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9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050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26%。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013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3514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6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3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24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4%;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
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8%;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
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1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1%;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
4弃权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9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5%;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
弃权7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4)《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8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1%;反对5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弃权8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6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6%;反对5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弃权10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6)《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18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1%;反对6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6%;
弃权8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17288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4%;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
弃权84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93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6%;反对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弃权11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28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0%;反对6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弃权8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1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41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4%;反对6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7%;
弃权15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11)《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8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4%;反对5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
弃权8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12)《关于废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6表决结果:同意17282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6%;反对5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9%;
弃权13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1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76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6%;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4%;
弃权85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丛启路
_____________张昊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