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79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李龙辉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1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
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2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4746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27%。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69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6815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1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3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8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2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51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2%;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
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7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61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8%;反对2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4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6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弃权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68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5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9%;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8、逐项审议《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董事长吴涵渠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9958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6%;反对4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2)董事、总裁杨四化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446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621%;反对4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3)董事杨文超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24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反对4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7%;
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4)董事、副总裁吴未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9945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45%;反对4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4%;
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5)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30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反对4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7%;
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6)独立董事李毅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30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反对4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7%;
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7)独立董事金百顺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300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629%;反对4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7%;
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8)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1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3%;反对3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0%;
弃权1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逐项审议《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监事会主席黄永忠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301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反对4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4%;
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2)监事颜春晓女士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301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反对4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4%;
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3)监事吉少波先生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16301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反对4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4%;
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7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4)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22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7%;反对4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
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03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3%;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11、《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41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0%;反对2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12、《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266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0%;反对3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
弃权1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13、《关于2025年度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99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083%;反对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
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1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84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3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6%;
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丛启路
_____________李龙辉
202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