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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

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表》,并及时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

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

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违反本

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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