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证券简称:恒大高新公告编号:2026-00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
恒大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绿能”)拟以自有资金向其参股的湖北
匠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芯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务资助。恒大绿能将根据匠芯新材的资金需求与使用情况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利率为年利率8%,该利率系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不作调整,借款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恒大绿能拟向匠芯新材现金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300万元为公司新增现金出资,700万元为恒大绿能
2025年12月11日向匠芯新材提供的财务资助的偿还款。
2.本次恒大绿能向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符合公司产业战略转型的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恒大绿能向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相关风险提示:
(1)投资风险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得匠芯新材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1性,导致公司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
(2)投后管理风险
本次增资完成后,恒大绿能将持有匠芯新材28.00%的股权,匠芯新材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匠芯新材业务的协同合作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预期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预计对公司2026年度及未来年度的业绩产生影响。匠芯新材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面临行业、政策等方面的风险,以及硅碳新能源电池材料产线不能如期投产或投产后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因此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
一、概述
1.为进一步支持匠芯新材千吨产线的顺利建设,并满足其产线建成后量产的
经营资金需求,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恒大绿能慎重研究与评估,恒大绿能拟向匠芯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同时拟向匠芯新材现金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300万元为公司新增现金出资,700万元为恒大绿能2025年12月11日向匠芯新材提供的财务资助的偿还款。本次增资完成后,匠芯新材注册资本将由3150.00万元变更为3500.00万元,恒大绿能将持有匠芯新材
28.00%的股权,匠芯新材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恒大绿能本次拟向匠芯新材提供的财务资助为公司自有资金,主要用于匠
芯新材日常经营,该笔财务资助利率为年利率8%,该利率系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不作调整,借款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27年12月31日。因匠芯新材其他股东资金有限,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匠芯新材控股股东黄康、股东金鸿阁(湖北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总经理黄雨生已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产生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资金及费用提供连带
2责任担保。
3.履行审批情况
202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增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湖北匠芯新材料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 57-6 号三峡云计算大厦 4FC3 号
4.法人代表:黄康
5.成立时间:2024-01-09
6.注册资本:3150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D9TNDG37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匠芯新材总资产2549.08万元,总负债1015.60万元,净资产1533.47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466.53万元,净利润-466.5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9月30日,匠芯新材总资产7833.84万元,总负债3784.30万元,净资产4049.5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31%。2025年9月实现营业收入
30万元,利润总额-339.93万元,净利润-339.9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上述财务报表期,匠芯新材生产线尚处于建设周期,故无营业收入。
10.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增资前本次增资后序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认缴出资号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万元)(万元)
1黄康1200.0038.10%1200.0034.29%
2恒大绿能630.0020.00%980.0028.00%
3项霓400.0012.70%400.0011.43%
4胡小兰400.0012.70%400.0011.43%
5何爱彬100.003.17%100.002.86%
6胡潇茹100.003.17%100.002.86%
7谢天洋100.003.17%100.002.86%
8王磊100.003.17%100.002.86%
9陈宗40.001.27%40.001.14%
10冯贵敏20.000.63%20.000.57%
金鸿阁(湖北省)信60.001.90%60.001.71%息咨询合伙企业(有
11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鸿阁”)
合计3150.00100.00%3500.00100.00%
11.黄康与黄雨生为父子关系,为匠芯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且黄康为金鸿阁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康与项霓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12.匠芯新材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恒大绿能持有匠芯新材28.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匠芯新材及其他股东均不
4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财务资助并增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近12个月公司对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近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恒大绿能对匠芯新材提供了700万元财务资助,现该笔财务资助本金已全部转为本次增资款,相应利息已全部偿还,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况。
(四)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经查询,匠芯新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信用状况良好,未受到惩戒措施,具有履约能力。
(五)其他情况说明
匠芯新材的其他股东本次不与恒大绿能同步提供财务资助,但匠芯新材控股股东黄康、股东金鸿阁及总经理黄雨生为匠芯新材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产生的本
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资金及费用向恒大绿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查询,担保方黄康、金鸿阁及黄雨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匠芯新材股权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涉及标的股权权属争议的诉讼、仲裁。
三、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
1、黄康,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
2、项霓,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
3、胡小兰,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
4、何爱彬,住址为广东惠州市;
5、胡潇茹,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
6、谢天洋,住址为安徽省无为市;
7、王磊,住址为上海市;
8、陈宗,住址为浙江省平阳县;
9、冯贵敏,住址为山西省晋中市。
10、黄雨生,住址为江西省宜春市
11、经查询,上述交易对手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法人主体
1、企业名称:金鸿阁(湖北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田家河片区梅子溪路与田家河大
道交汇处西南侧
4、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康
5、成立时间:2025-03-13
6、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EEBW6M0M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出资情况:黄康出资比例为18.33333%,姚鑫鑫、刘金荣、张叶、吴壮
熊、朱安生、杨士平、白小虎、黄小红分别出资比例为8.33333%,袁亮出资比例为3.33333%,姚建新、孙志珍、王俊杰、罗小来、程宇超、黄建平、黄亮出资比例为1.66667%。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金鸿阁、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出资
人与公司及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查询,金鸿阁、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出资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无不良记录。
四、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公司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的原因
其他股东(项霓、胡小兰、何爱彬、胡潇茹、谢天洋、王磊、陈宗、冯贵敏)
基于自身资金有限,且无担保能力,因此无法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2.公司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6恒大绿能将持续关注匠芯新材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要
求其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便及时掌握其经营动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前预判和防范。
恒大绿能也将加强与黄康、黄雨生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其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若匠芯新材出现逾期未还款等违约情形,恒大绿能将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以降低损失。在财务资助期间,恒大绿能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方:江西恒大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方:湖北匠芯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借款方式:现金借款。
2.借款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27年12月31日。恒大绿能将根
据匠芯新材实际经营情况向其提供借款。
3.借款金额及支付:恒大绿能向匠芯新材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的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该借款将根据匠芯新材的实际经营情况分两笔提供,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1000万元。
4.借款利率、本金和利息支付:本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该利率系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不作调整。借款到期时,匠芯新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若匠芯新材方提前还款,以实际使用本金和相应利息为准。
5.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匠芯新材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款项。
5.担保措施:匠芯新材控股股东黄康、股东金鸿阁(湖北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总经理黄雨生为匠芯新材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全部费用向恒大绿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匠芯新材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恒大绿能有权直接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
6.债转股措施:借款到期后,匠芯新材未足额偿还本息,且逾期超过30日的,恒大绿能有权选择债转股,匠芯新材及担保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保证债转股
7得到有效实施。
7.违约责任:
(1)若匠芯新材未按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在完成债转股前,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本金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匠芯新材违反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或其他义务,恒大绿能有权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匠芯新材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担保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若担保方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代偿
金额的0.5‰向恒大绿能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恒大绿能有权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协议主体甲方(“投资人”):江西恒大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原股东”):黄康、项霓、胡小兰、何爱彬、胡潇茹、谢天洋、王
磊、陈宗、冯贵敏、金鸿阁(湖北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标的公司):湖北匠芯新材料有限公司丁方(“实际控制人之一”):黄雨生
2.增资金额
各方同意,本次新增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300万元为恒大绿能直接支付的股权增资款,700万元为恒大绿能对匠芯新材的借款按本增资协议约定转为投资款。本次增资款中对应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50万元,匠芯新材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3150万元增至人民币3500万元,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匠芯新材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恒大绿能持有匠芯新材28.00%股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恒大绿能作为匠芯新材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与认缴出资比例一致,匠芯新材各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仍按协议约定履行,黄雨生对协议约定的部分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连带出资责任继续有效。
3.原协议的效力延续
3.1本补充协议仅就本次增资的股权变更、增资安排、工商变更等事宜作出
补充约定,原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投资人权
8利、投资人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等,均继续有效并
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本次增资完成后,原协议中约定的恒大绿能作为投资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等),均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恒大绿能本次增资后的28%股权比例行使;原协议中其他股东、匠芯
新材、黄雨生的各项义务与责任,均继续按原协议约定履行。
3.3本次增资完成后,原协议中约定业绩承诺(原协议6.7条款)补偿股权
份数公式调整为:以匠芯新材在综合两次增资每1.00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增资价格折算公司股份,即: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承诺扣非净利润数*75%-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目标公司实现净利润数)÷增资的价格。
3.4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
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一律适用原协议的约定。
3.5原协议条款如下:
3.5.1投资人权利:股权转让的限制和例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
交割日后至2027年12月31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为限制性股权,未经投资人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投资人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有优先受让权,各方签署相关文件配合转让完成。除此之外还包含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回购权等权利。
3.5.2业绩承诺(即原协议6.7条款):除事先获投资人书面同意外,匠芯
新材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金鸿阁”承诺:2026年度,匠芯新材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若业绩承诺期内匠芯新材达到承诺业绩的75%,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金鸿阁无需对投资人进行股份补偿;若未达到承诺业绩的75%,则触发条款,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金鸿阁以股权方式补偿,需明确应补偿股权份数。
3.5.3知情权:匠芯新材、实际控制人应按投资人要求持续提交经营信息,
包括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下一年度年度预算、对匠芯新材营运或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相应报告及其他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有权获得的公司信息。
3.5.4 优先清算权:若匠芯新材出现(i)解散、终止、破产、清算;(ii)
本次增资交割完成后3年内控制权变更(投资人事先允许的转让导致的除外);
9(iii)所有或实质所有资产被出售、出租等处分(上述(i)、(ii)、(iii)统称“清算事件”)的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以现金获优先清算额,数额为投资本金/增资款按每年6%内部收益率计算的价值,还可按清算事件发生前在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3.5.5投资人的最优惠待遇:除非投资人书面放弃,若匠芯新材在原股东及
其他投资人中有比投资人更优惠的条款(“更优惠条款”),投资人有权享受该等条款并应用于本次增资,无需另行支付对价自动享受或获补偿。若投资人认为需重新签订协议或修改补充本协议,除投资人外的其他方应无条件同意并配合签署。
3.5.6投资人实现控股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根据匠芯新材实际经营情况优先
选择对其进行控股收购。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对该收购投赞成票,具体收购股权的方式与数量以届时各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4.声明与保证
4.1各方均确认,匠芯新材在收到恒大绿能投资款的三个工作日内,按双方
于2025年12月签订借款合同归还700万元本金和利息。
4.2各方均确认,其具有签署本补充协议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补充协议的签署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4.3其他股东确认,其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已
取得内部必要的授权(如需),该放弃行为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自身的内部约定。
4.4匠芯新材确认,本次增资的相关安排已履行内部股东会决议程序,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匠芯新材股权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负担。
5.违约责任
5.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股东反悔主张优
先认缴权、匠芯新材未按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黄雨生未履行配合义务等,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5.2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违约责任,适用原协议的约定。
10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恒大绿能向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情况下进行的,目前匠芯新材经营情况稳定,本次财务资助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同时匠芯新材控股股东黄康、股东金鸿阁(湖北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总经理黄雨生为匠芯新材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产生的本金、利息及逾期
利息等资金及费用向恒大绿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恒大绿能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积极跟踪匠芯新材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加强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恒大绿能财务资金的安全。
七、本次事项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及影响
随着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硅碳负极材料的潜在市场需求日益庞大。公司基于对匠芯新材业务发展前景与核心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其在行业内展现的技术实力与创新潜力的坚定信心,对其未来成长空间与战略方向抱有期待与支持。为进一步助力匠芯新材千吨产线的顺利建设,并满足产线建成后量产阶段的经营资金需求,恒大绿能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与增资的方式,既能满足匠芯新材的发展需求,又可实现自身投资股权的增值,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恒大绿能对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及增资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是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及业务发展需求、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完成后,恒大绿能将持有匠芯新材28.00%的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二)存在的风险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目前对匠芯新材所处行业市场前景的分析研判和公司
产业转型的需要,但匠芯新材及其所属行业发展面临技术、市场风险,在未来开展业务时,亦可能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甚至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努力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踪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监管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1八、董事会意见
恒大绿能本次向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并增资,旨在提升自身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支持匠芯新材千吨产线的顺利建设,满足产线建成后量产的经营资金需求,同时助力解决其短期资金问题。当前,匠芯新材经营状况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同时,匠芯新材控股股东黄康、股东金鸿阁(湖北省)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总经理黄雨生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全部
费用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恒大绿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匠芯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并实施增资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金额为7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5%,不存在逾期金额。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借款合同》;
3.《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4.《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