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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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报告期内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