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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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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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号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肖宇律师、马欣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
11月18日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02239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7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60名,代表股份1366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5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0339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1%;反对197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6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02%;反对197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0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03385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8%;反对197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9%;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72%;反对197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24%;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0336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4%;反对22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32%;反对22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06%;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0339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反对196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5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85%;反对196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73%;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2%。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0339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2%;反对19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1919%;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5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02%;反对19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5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2%。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0338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201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3%;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48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94%;反对201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85%;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0%。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帆
经办律师:肖宇马欣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