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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91证券简称:恒大高新公告编号:2025-02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万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万建英:

经现场检查,发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或“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子公司深圳市宝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互动”)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不规范。如,2021—2023年宝乐互动收到相关电信运营商支付的佣金后直接计入营业收入、未冲减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影响金额分别占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2.47%、1.84%、002%。

二是关于宝乐互动与其相关客户合作关系等信息披露不准确。如,你公司2021—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宝乐互动“拥有百度、华为、腾讯、携程等核心客户资源”,但相关年度宝乐互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对接,不是华为、腾讯的直接供应商。此外,2021—2022年宝乐互动还存在内部控制不严格、个别审批流程倒置等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

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恒大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恩雪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万建英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胡恩雪、万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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