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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9 00:00 查看全文

ST八菱 --%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1(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保留优秀人员,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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