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6-05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2025)桂 03 民初 19 号合同纠纷案件2019 年 4 月 19 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
与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
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出资设立剧场公司,以该剧场公司名义建设符合协议约定的专用剧场;剧场建成后出租给印象恐龙公司,作为《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专用剧场。
2022 年 9 月,贺立德、覃晓梅及其关联主体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基于前述《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向法院起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八菱科技。
2024 年 1 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裁判,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桂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有关案件前期详情,可查阅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2 月 7日、2024 年 5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2025 年 8 月 7 日、2025 年 8 月 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6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3、2024 023、2025 034、2025 065、2025 067)。
(二)(2025)桂 03 民初 23 号合同纠纷案件
因贺立德一方未能依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完成剧场建设义务,印象恐龙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印象恐龙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2024 年 1 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印象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印象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
《合作协议书》;同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涉及的违约责任认定、损失赔偿金额核算等核心争议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前期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2 月 7 日、2024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2025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83)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3、2024 016、2025 034、2025 065)。
二、本次诉讼重审一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两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2025)桂 03 民初 19 号民事判决书
1. 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违约金 12162700 元;
2. 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
场馆设计费 440500 元;
3. 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设计费 520000 元;
4. 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支付的律师费 750000 元及财
产保全保费 44600 元;
5. 驳回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
司、贺立德、覃晓梅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
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 7588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63850 元,由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负担 600000 元,由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163850 元。鉴定费 330000 元,由原告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
梅负担 130000 元,由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 元,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5)桂 03 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85331 元,由原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案件之外,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2025)桂 03 民初 19 号案件原告主张公司就印象恐龙公司案涉债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印象恐龙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事项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依据鉴定意见,公司与印象恐龙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要求公司对印象恐龙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系案件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子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期间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依据后续生效裁判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桂 03 民初 19 号民事判决书;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桂 03 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