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5年10月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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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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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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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离职
第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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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会,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股东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
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
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
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
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在接到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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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
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二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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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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