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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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
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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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
及监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
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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