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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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涉及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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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上述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述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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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项所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3、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14、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4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9、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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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书面报告、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处。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需进行公开披露的,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后,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发生或拟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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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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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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