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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将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如发生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

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代码及简称如下:

(一)投票代码为“362596”;

(二)投票简称为“瑞泽投票”。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需

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并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有多项提案,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

一次以上(含本数)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八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前述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于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提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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