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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通知、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应当公平、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事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九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深交所要求公司

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深交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确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等。

第三十五条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

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

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的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

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2、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3、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4、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6、已采取的保密措施;7、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及时将相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三)对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九章监管措施和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者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释义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四)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五)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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