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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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086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金禾实业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和授权代表215名,持有金禾实业
283553539股,均为截止至2026年4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七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2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101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3%;反对248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8%;
弃权45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101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3%;反对248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8%;
弃权45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101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3%;反对248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8%;
弃权45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16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570%;反对237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8%;
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五)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964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9%;反对250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3%;
弃权81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9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8%;反对248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9%;
弃权99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4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811%;反对2496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6%;
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3%。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98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51%;反对248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8%;
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4(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11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7%;反对235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3%;
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11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95%;反对250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7%;
弃权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967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2%;反对2502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5%;
弃权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5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6(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086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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