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盛通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No.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300042 P.R. China

电话/Tel:022-85586588 传真/Fax:022-85586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9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意)字[2025]第360号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无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副本或复印

1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在假设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发表意见。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

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于股权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851956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9.75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0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52359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4738%。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9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

410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61043162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0.232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06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52389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473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含有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废止并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01527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71%),728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522%),1621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334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4.7210%),728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8562%),1621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4227%)。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01712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586%),718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464%),1530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519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5.4540%),71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4838%),1530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0622%)。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01677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564%),71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452%),1585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484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5.3154%),716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4045%),1585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2801%)。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为:1601433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13%),731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544%),1680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24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4.3486%),73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9949%),1680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6565%)。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01457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28%),712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421%),1854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264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4.4437%),71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2104%),1854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3459%)。

2.0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00639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20%),804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995%),1748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446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1.2027%),804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1.8714%),1748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9259%)。

2.06《关于废止并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为:1599998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22%),896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5565%),1471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805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8.6629%),896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5.5086%),1471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8284%)。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018525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73%),696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326%),16130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659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6.0087%),696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6002%),16130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3910%)。

以上议案2.04、2.05、2.06、2.07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2.01、2.02、2.03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8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23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韦祎宋雯

经办律师:

蔡畅

10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