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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99证券简称:盛通股份公告编号:2025041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2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贾春琳先生,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0人,代表股份161043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519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3人,代表股份2523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6人,代表股份252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3人,代表股份2523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和线上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董事长贾春琳,副董事长、总经理栗延秋,董事、副总经理唐正军,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肖薇,监事王莎莎,见证律师宋雯、蔡畅;线上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汤武,董事、财务总监许菊平,独立董事敖然、樊小刚、杨剑萍,监事殷庆允、刘万坤,副总经理贾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52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1%;

反对7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2%;弃权

16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210%;反对7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562%;弃权16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7%。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提案2.00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1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6%;

反对7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

153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40%;反对7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38%;弃权153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22%。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子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6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4%;

反对7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2%;弃权

158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8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154%;反对7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45%;弃权158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1%。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子议案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4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

反对7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

168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486%;反对7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49%;弃权168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65%。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子议案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4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8%;

反对7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1%;弃权

185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437%;反对7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04%;弃权185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子议案2.0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63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0%;

反对8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

174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27%;反对8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14%;弃权174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子议案2.06《关于废止并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99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2%;

反对8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弃权

147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629%;反对8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086%;弃权147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8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子议案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5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3%;

反对6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6%;弃权

1613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087%;反对6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02%;弃权1613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雯、蔡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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