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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88-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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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88-2号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盛通股份签订的协议,本所律师接受盛通股份的委托,担任盛通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盛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资料等,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6年0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6年0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6年05月30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6年05月30日至2026年

06月08日,公示期不少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

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06月1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的情况,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2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6年06月1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已于2026年06月11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0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

(六)2026年0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以及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个人异动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3根据上述事项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1人

调整为11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总量由850.00万股调整为846.00万股,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800.00万股调整为796.0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保持不变。

(二)权益分派2026年0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2026年06月10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6年06月

15日的公司总股本5326797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1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26797.8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事项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3.47元/股调整为3.46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公司于2026年06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06月22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并以3.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

对象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5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591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59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及激励对

象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12309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06月20日至06月21日),截至查询日,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学达洪健

2026年06月2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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