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9证券简称:盛通股份公告编号:2026029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6月1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贾春琳先生,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6人,代表股份161040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89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4人,代表股份4142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4人,代表股份4142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4人,代表股份4142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和线上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董事长贾春琳,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肖薇,见证律师宋雯、廉雪娇;线上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副总经理唐正军,董事汤武,职工董事栗庆岐,独立董事敖然、樊小刚、杨剑萍,副总经理贾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19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51%;
反对1968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1%;弃权
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199%;反对1968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5033%;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35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0%;
反对194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6%;弃权
55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36%;反对194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0584%;弃权55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9%。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提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37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2%;
反对196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2%;弃权
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519%;反对196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3536%;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5%。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雯、廉雪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