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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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公司独立董事均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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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
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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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拟解聘和改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须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
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
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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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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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
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