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领益智造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贵阳联系电话:021-38031764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慧琪联系电话:021-38031764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是,已督导公司维护健全各项规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章制度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6年3月18日
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调整、再
(3)培训的主要内容融资新规解读等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不适用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不适用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不适用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不适用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不适用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无不适用期保值等)
2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无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无不适用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及解决措施
1、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4、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5、关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认购意向及承诺是不适用
7、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是不适用函
8、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是不适用
9、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是不适用情形的说明
10、关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承诺是不适用
11、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12、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邢永哲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
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李慧琪女士接替邢永哲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
3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李慧琪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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