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证券简称:龙佰集团公告编号:2023-146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股东人数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现场参会1492283486438.6723
网络参会3031499110866.2822
合计317107274595044.954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220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9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18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58%;反对20424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39%;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79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71%;反对20424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0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该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635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594%;反对142227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582%;弃权88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0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21%;反对-2-142227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078%;弃权88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1%。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