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证券简称:龙佰集团公告编号:2025-06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股东人数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现场参会1389991554737.9583
网络参会452726291753.0635
合计46597254472241.021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01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9%。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266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244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4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5%;反对244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5%;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提案2.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77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0%;反对54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弃权220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51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484%;反对54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9%;弃权220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
提案3.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29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20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6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1%;反对20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6%;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199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39%;反对25297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2%;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7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95%;反对25297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452%;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180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20%;反对2532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7%;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39%;反对2532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79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1《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19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60%;反对2528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8%;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93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167%;反对2528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275%;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提案4.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171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0%;反对2532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2%;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同意4764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05%;反对2532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58%;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提案4.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07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48%;反对2529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5%;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81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06%;反对2529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57%;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提案4.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12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52%;反对25290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5%;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86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70%;反对25290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60%;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提案4.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10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51%;反对25293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7%;弃权407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85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52%;反对25293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90%;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