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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2证券简称:世纪华通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内存有27528300股股票,故本次股东会表决权总股数为7343154022股。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5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1号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525人,代表股份总数1309414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7.83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总数

769645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4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6名,代表股份总数539769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35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24人,代表股份总数545369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42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599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6人,代表股份

539769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3506%。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79004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76%;反对2133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5%;弃权90728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4959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133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5%;弃权90728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538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7%;反对1842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4%;弃权5602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2133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35%;反对1842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1%;弃权5602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3%。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在审议该提案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王佶先生回避表决,持有股份

764045593股,不计入本提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51572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39%;反对20945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

弃权87016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572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39%;反对20945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弃权87016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6%。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在审议该提案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王佶先生回避表决,持有股份

764045593股,不计入本提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51656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89%;反对2272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60%;

弃权60811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656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89%;反对2272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60%;弃权60811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0%。

4.02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38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27%;反对2293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7%;弃权60963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633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63%;反对2293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9%;弃权60963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584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65%;反对27659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3%;弃权59072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1802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52%;反对27659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7%;弃权59072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753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9%;反对1559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1%;弃权6285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2348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77%;反对1559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7%;弃权6285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段霏霏、金晓宇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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