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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首席战略官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即“责、权、利”的统一;

(三)薪酬与绩效挂钩;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1-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

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1、基本薪酬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同行业或同等规模企业确定。

2、绩效薪酬是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

础的浮动报酬,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公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中长期激励制度的规定实施激励计划。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九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相关规定和具体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经营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每年同行业薪资水平、公司盈利情况、组织架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七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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