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060号
关于对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
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
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上—1—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439号。
经查明,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趣盛)、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虞梵)、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2019年5月25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收购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世纪华通与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等各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2018—2020年)需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36亿元、24.94亿元和29.68亿元,如上述业绩承诺未完成,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需分别承担补偿义务并互相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通控股对曜瞿如的补偿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时任 CEO 王佶对吉虞梵的补偿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世纪华通2026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2—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基于相关调查结论,公司对
2020年度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导致公司2019年重组标的
资产业绩未达承诺。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分别应补偿7768.00万股、2447.39万股、2447.39万股公司股份。2025年8月,吉虞梵已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由于曜瞿如、熠趣盛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2025年9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6年2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相关补偿义务人30天内向公司交付应补偿的股份,不足的部分支付现金补偿款。截至目前,曜瞿如、熠趣盛仍未按照补偿协议及仲裁裁决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曜瞿如、熠趣盛未履行补偿义务及对其他补偿义务人的担保义务,吉虞梵未履行对其他补偿义务人的担保义务,华通控股未履行担保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曜瞿如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世纪华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曜瞿如等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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