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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

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1名。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1名。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1-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战略、市场战略、投资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决

策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10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在会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成员。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两名及以上成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2-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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