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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通: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1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 华通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拟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涉及3名股东,分别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趣盛”)、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虞梵”)(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合计应回购注销股份126627700股。

本次吉虞梵先行履行其对应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2447385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7452556968股的

0.3284%,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本次吉虞梵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452556968股变更为7428083118股。

一、回购注销股份的原因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其中认定本公司2020年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事项的调查结论,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议案》,对

2020年度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同时确认补偿义务人因标的公司2020年业

绩承诺未达标需承担业绩补偿义务。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为126627700股,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回购并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本次吉虞梵先行履行其对应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2447385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7452556968股的

0.3284%,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原因:履行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义务

2、回购股份方式:定向回购吉虞梵所持有的应补偿股份

3、回购数量:24473850股

4、回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00元

5、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452556968股变更为7428083118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本次变动数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量(股)占总股本数量(股)数量(股)比例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738486957.7000%5738486957.725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87870827392.3000%-24473850685423442392.2746%

总股本7452556968100.0000%-244738507428083118100.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五、其他说明

1、目前补偿义务人熠趣盛持有的股份足以覆盖其需补偿股份数量,公司与

熠趣盛就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持续推进中。

2、目前补偿义务人曜瞿如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覆盖其需补偿股份数量,但根据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出具的《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华通控股作为曜瞿如的保证人,若曜瞿如未能按《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及时进行足额补偿(含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的,则华通控股将在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愿代曜瞿如履行补偿义务。且根据《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三位补偿义务人就其约定的补偿义务承担互相连带责任,三位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总额亦足以覆盖拟补偿股份数量。

3、如相关业绩补偿义务人拒绝履行补偿义务或怠于配合公司完成相应的股

份回购注销,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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