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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26-01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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