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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25-01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

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进行规范说明;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

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准则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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