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程少博,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红卫,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4月 29日,龙力退披露的 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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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无法判断龙力退运用持续经营
假设编制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适当性;无法就龙力退对外担保、对外资金往来、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龙力退重大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受到限制;无法预计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龙力退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未能及时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龙力退未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龙力退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龙力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龙力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少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第 3.1.6条的规定,对龙力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龙力退财务总监王红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龙力退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7.2条、
第 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
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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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少
博、财务总监王红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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