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特制定《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同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未来三年,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
1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公司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在符合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拟进行分红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拟定
分红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2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召开之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尽可能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其他事项。
2、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31、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八)其他其他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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