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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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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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七月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或“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大连电瓷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大连电瓷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大连电瓷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大连电瓷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连电瓷本次授予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大连电瓷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正文
一、大连电瓷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202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
(三)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20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427.9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2026年7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年7月20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27名,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7.94万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激励对象均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
(三)授予价格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相关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1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四、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大连电瓷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此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钱晓波___________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白曦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