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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一)有《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2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3(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培训;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4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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