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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

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1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津

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股东会通过后确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和岗位责任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2第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

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三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或津贴,且以后不再补发。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

减少或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津贴、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3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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