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号联创大厦 A座 7-11层(210036)
18 Jihui Road 7-11/F of Building A Lianchuang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Tel: +86-25-8375 5101
Fax: +86-25-8375 5005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dentons.cn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2月18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
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3人,代表股份3170113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8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dentons.cn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161499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3.680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86138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8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31人,代表股份1029522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250%。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徐文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翟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丁旭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宋才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dentons.cn
2.01《选举温素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张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利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4.00《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2026-2028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徐文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7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2%。
1.02选举翟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7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dentons.cn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3%。
1.03选举丁旭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6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5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1%。
1.04选举宋才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34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8%,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6%。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温素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807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35%,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4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82%。
2.02选举张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787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29%,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26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92%。
2.03选举张利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848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48%,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87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85%。dentons.cn
3.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1018901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378804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188%;反对票
219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773%;弃权票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73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0%;反对票21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7%;弃权票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4.00《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2026-2028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1018901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377615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066%;反对票
339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05%;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54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7%;反对票3392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6%;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dentons.cn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晨经办律师:刘伟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