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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8证券简称:江苏国信公告编号:2025-051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会议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文进先生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3名,代表股份数3170113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90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数3161499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680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0人,代表股份数

8613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28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1人,代表股份数102952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李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徐文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7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2%。

1.02选举翟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7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3%。

1.03选举丁旭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6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5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1%。

1.04选举宋才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34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8%,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温素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807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35%,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4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82%。

2.02选举张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787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29%,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26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92%。

2.03选举张利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848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48%,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87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8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1018901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378804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188%;反对票219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773%;

弃权票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73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0%;反对票

21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7%;弃权票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3%。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2026-2028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1018901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377615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066%;反对票339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05%;

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54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7%;反对票

3392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56%;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李峰律师

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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