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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8证券简称:江苏国信公告编号:2025-03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

1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第九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有的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为11000万股,发起人名份总数为11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2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3年6……月3日。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例如下: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四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778079704股,全部为普通股。377807970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任何资助。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3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4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股份;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撤销。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5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新增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新增(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新增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8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新增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职权:

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报酬事项;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补亏损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作出决议;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担保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9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三十的事项;

案;(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担保事项;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事项;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的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之一时;

二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总额三分之一时;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10(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会的同意。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东的同意。

11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求。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关股东的同意。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和主持。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有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东名册。

12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出提案。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以下内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13(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日;

地点;(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决程序。

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变更。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使表决权。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一)代理人的姓名;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14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出解释和说明。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时,由过不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决,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5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起未逾二年;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16(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施,期限未满的;

定的其他内容。(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的;

司应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第一百零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半数。…………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17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的业务范围;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况;(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准确、完整;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8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新增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或者任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新增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新增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19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采取现场会议、为举手表决方式,但如有两名以上董事要电子通信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记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但如有两名以上董名投票方式表决。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新增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新增(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20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2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新增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新增(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22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新增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新增(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3(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新增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新增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新增

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24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新增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合规等其他专门委员会,新增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25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新增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等)目标和计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听取ESG工作小组相关工作汇报;

(六)审议公司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

26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新增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27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合规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履行推进合规管理职责,研究和制定公司合规管理政策及实施方案;

(二)对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新增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合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审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五)(六)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28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积金。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使用资本公积金。

百分之二十五。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29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份)的派发事项。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审议程序如下:

主。(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期利润分配。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

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

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30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润的30%。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5000万元人民币。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

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分红政策: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到80%;(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到40%;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31达到20%。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配预案。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公司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未来的经营计划和长期发展、债务偿还能力、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投资者回报等因素。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经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金需求合理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与独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道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切实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

32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程序。

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变更方案,独立董事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变更方案,独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新增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新增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33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新增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新增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新增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证法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的最低限额。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新增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34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新增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新增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者被撤销;

35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散公司。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东会决议而存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二以上通过。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院申请宣告破产。产清算。

3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任。

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并对条款涉及的序号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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