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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21、本条款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或有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36、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7、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10、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2、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

1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

的审核意见;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变更;

1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

4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涉及重大事项发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5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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