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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1(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专业财经及综合新闻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督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2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办理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本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控股公司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实施;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跟踪

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的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三)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投资、合作、抵押、担保、贷款、诉讼

3等投资者需要的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的方式回答投资者的资询;与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七)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

好的公共关系;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等。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4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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