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证券简称:捷顺科技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716772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39788841股的比例为11.2033%,总股本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计算依据,下同)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6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79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8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6390000股(即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1520000股(即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意向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
本次减持主体为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刘翠英女士,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唐健先生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9740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4717%。(二)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股东类型/职务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主刘翠英体)、董事、财务负责人、7167728311.2033副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唐健16806274426.2685董事长
合计23974002737.4717
注:除刘翠英女士持有的9832841股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情形外,其余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
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因权益分配送转股份)。
3、减持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7910000股(含本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80%。具体明细如下:
拟减持公司股份数占股东持股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股东类型/职务减持方式
量不超过(股)比例(%)本比例(%)实际控制人(本次集中竞价63900008.911.00刘翠英减持主体)、财务
大宗交易1152000016.071.80
负责人、副总经理
合计1791000024.992.80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即2026年3月
13日至2026年6月12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价格: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6、若本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
股份变动事项,按照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翠英女士本次拟减持事项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
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翠英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2015年 1月 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7月22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翠英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刘翠英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刘翠英女士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正常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刘翠英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意向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