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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组成。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1(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2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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